根据常规做法,面对保险业务领域普遍存在的纠纷,我们通常会选择通过协商与和解、仲裁及司法诉讼这三种方式来妥善处置。
首先,协商与和解:自争议发生之时起,双方理应秉持诚信原则并深入交流,通过妥协让步,最终达成双方均能满意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方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诉讼途径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案件时,律师费应由聘请该律师的当事人自己承担。然而,若原被告双方有具体协议的话,他们之间的约定也可适用。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明确规定,本法所规范的律师从事各项业务时,须先由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代表统一受委托,然后与其委托人签署一份明确的书面委托合同,之后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统一向客户收取费用,并将所有收入交至相关部门且须如实进行账目登记,即需严格遵守税务规定。
另外,该法律还指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再者,根据第二十六条的严格要求,任何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均不得使用恶意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以及通过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方式来争取业务机会。最后,根据第二十七条的细致阐述,律师事务所是被禁止从事除提供法律服务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在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倘若出现了纷争,我们应当采用公正且公平的方法予以妥善处理。常见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协商与和解以及仲裁及司法诉讼等环节。协商与和解要求双方以诚挚的态度进行沟通交流,最终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满意协议;仲裁则是指双方自愿将争议事项提交至第三方机构进行裁决;而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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