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体到达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其所累积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尚不足15年,则该个体有权利选择通过一次性的补缴方式直至将缴费期限延长至15年整。社会保障卡这张卡片不仅在其表面,而且在内部都详细地记载了持卡者的姓名、性别以及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此外,卡内也明确标识出了持卡者当前所处的人生阶段(如就业、失业或退休等),同时还可以详细记录持卡者参与社会保险缴费的具体情况,以及他们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与技能水平、就业历史、工伤事故发生及其造成的职业病伤害程度等重要参数。在劳动者参与劳动保障工作的过程中,社会保障卡成为了劳动权益的重要电子凭证。持卡者在就医期间,可以运用社会保障卡实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便捷结算;同样,他们也能借助这张卡片来办理与其养老保险相关的事务;当然,他们甚至还能利用社会保障卡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同时向有关机构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并申请参加各类就业培训;
最后,他们也可以凭借社会保障卡向特定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领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等。除此之外,社会保障卡对劳动者来说更像是一把掌握着和各个社保系统连接渠道的关键钥匙,有了这把心仪的钥匙,持卡者就能轻松地上网查询各种重要信息,而未来这个功能还会拓展至可以在线上处理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
《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当劳动者因雇主拖欠薪酬而未经允许擅自终止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时,他们并无权向雇主提出索赔,但有权请求雇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便需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薪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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