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因工作原因打架公司有责任吗
若雇员于企业中遭受损害却并非为工伤之情形,本公司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在雇佣期限及工作区域内,由于执行职务而遭受暴力或其他突发意外伤害的情况,则视为工伤事故,本公司需无法推卸地承担起相关责任。在此类工伤事故发生后,本公司应向雇员支付如下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期间的薪资与福利待遇;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程度的雇员,须按时发放其伤残津贴;当雇佣关系终止或双方同意解约时,雇员有权享有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因公受伤工资如何发放
在员工遭受工伤的治疗期间,其原本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应维持不变,并由所属公司每月按时发放。
然而,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倘若由于受伤程度较为严重或是情况特殊,需要对期限进行适当延长的话,也必须经过相关审批程序,且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当受伤职工被评定为残疾等级之后,将不再发放原本的薪资和福利待遇,而是享有相应的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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