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到的签约当事人,其资格并不具备合法性;
2.所租赁的房屋无法满足国家法规或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所明确列明的要求和标准;
3.租赁的房屋属于违法违规建筑物,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4.在租赁房屋时,租赁期限超过了20年的部分,被视为无效;
5.承租方没有得到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便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再次转租给他人使用,也应视为无法律效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5)其他租赁合同无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租赁合同无骑缝章能不能认定无效
只要合同条款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得到各方当事人的签字认同,那么这份合同便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尽管没有加盖骑缝章,也不会对其法律效力产生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无强制性规定必须慎重加盖骑缝章,因此,如果在签署过程中忘记加盖骑缝章,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应。
然而,考虑到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加盖骑缝章的操作无疑是个不错的选择。在签订合同时,若采用合同书这种正式的格式,当所有参与方都完成了签名、盖章或手印等操作时,便意味着合同正式生效。或者说,当任何一方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已切实履行了主要责任,且另一方对此予以认可时,该份合同就会因此而正式生效。
此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双方事先约定,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缔结,但如实际情况下并未采取这样的方式,只要其中一方向对方实质地履行了主要责任,且对方表示理解和接收,那么这份合同仍然可以被视为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其被认定为无效:首先是签约双方当事人缺乏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次是租赁的房屋无法满足国家相关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第三种情况则是租赁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第四个方面是租赁期限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时限20年,该部分将视为无效;最后一个可能造成租赁合同失效的原因是承租人在未得到出租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转租行为。以上这五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租赁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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