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未能向雇员颁发一份,系属违法行为。依据《劳务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明确规定,劳务合同文本应由雇主及从业者双方分别持有一份。由此可见,若雇主雇员尽管签署了书面协议,却未将劳务合同的副本颁发予雇员手中,便构成了违法。对于雇主未能向雇员颁发劳务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影响,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点:(1)行政法层面的法律责任:若雇主未能将劳务合同文本颁发予相关雇员,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此加以指正并勒令其进行调整。这一指正与调整的目的在于矫正雇主违法的状况,因此属于行政命令的范畴,实质上并非行政处罚。然而,由于雇主的上述行为尚不构成情节恶劣的违法现象,故在《劳务合同法》中并无对此类违法行为设置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2)民事法律责任:如若雇主未能将劳务合同文本颁发予雇员且给雇员造成了实际损害,则雇主必须据此向广大雇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受害雇员可采取的维权步骤如下:第一步,工作当中务必妥善保存各项证明资料,以便固定与雇佣协议相关的事实劳动关系。例如:社会保障缴存清单、雇主购买意外保险凭证、工资发放转账详细信息、工资凭单等各类相关证明材料、工作证件、出入证、押金单据、收款收据、调动岗位通知书、入职表格、员工花名册、培训签名记录等等。第二步,主动与雇主主管人员沟通,并依循《劳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雇主提供劳务合同。若雇主坚持不提供此类文件,务必提出质询并留存相关证据。第三步,若发现雇主存在严重违背劳务合同条款的情形,应先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详尽表述情况并提供充足证据,以促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干预,勒令其进行整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不续签仍然正常工作应如何处理
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继续保持工作关系而未签订新的合同,则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用人单位并未对此表示反对或异议,那么可以被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共识,愿意按照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请求,那么这一请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未向雇员提供劳工合同构成了法律上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劳工合同应由用人机构及劳动者各自妥善保存一份正本。因此,倘若企业未能遵照此原则签署与颁发劳工合同给所有雇员,每一位被忽视的雇员都有权利就此问题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要求获得属于他们的那一份合同。若企业仍坚持拒绝发放,那么这些雇员便可立即向当地劳动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此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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