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协议双方已经就担保期限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将依照此规定来限定保证的有效性;
相反地,倘若协议中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则保证的有效期限应从主债务履行完毕后之日算起,且时间长度为整整六个月之久。
在定制此类条款时,务必注意保证期间不可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重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条担保人打官司有效吗
借据上保证人的存在使得他们必须承受相应的保证责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保证的形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若借据上对于保证人的保证形式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保证人需依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反之,若借据上已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根据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判决或裁决,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非出现法定条文中列举的若干特定情形。倘若借据中的保证人需依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总而言之,借据上保证人提出诉讼是否具有效力主要受制于借据中对保证人保证形式的约定以及是否符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若借据上的保证人需依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主张责任,那么该保证人提起的诉讼便具备法律效率;相反,若保证人需依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他们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前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若各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担保期限,那么将依照该约定执行;如果并无相关规定,那么自主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期数为六个月。在设定担保期限的过程中,应确保其不会过早或者晚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亦不能与之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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