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针对劳动仲裁和民商事仲裁的不同之处做如下阐释:
首先,从职能分工来看,尽管仲裁委员会并非按照行政区域的层级进行设定,而是呈现出跨地域性的特点,但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为专门处理现代社会中日益突出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特别机构,通常会以县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分别予以设立。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特别机构的日常运作系统通常设在各级别相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之中。
其次,在案件受理范围上,仲裁覆盖了广大的民事、经济范畴,无论是各类合同纠纷还是涉及财产权益的其他纠纷都是其审理对象;
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却仅仅局限于处理劳动争议事务。
再次,在审判权限分配上,仲裁遵循自愿协商原则,允许当事人有序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甚至自行决定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而言,则是采取属地管理模式,届时,各方当事人在出现劳动争议之后不能直接将相关诉求提交至法院诉讼程序,需要先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处理,而且当事人双方不需事先签订仲裁协议。
最后,就裁决权威性来说,仲裁采用一造终局的规则,裁决结果自宣布之日起即刻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方式则实行"一裁二审"的制度,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仍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关于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我想向您详细解释一下:
民商事仲裁主要处理平等主体间因签订的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领域的矛盾,而劳动仲裁则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与其雇佣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
在执行方式上,民商事仲裁采取了一裁终局的原则,即一次裁决后即为最终结果,而劳动争议仲裁则采用了一裁两审的制度,即先进行一次仲裁,如有异议再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此外,在管辖权方面,民商事仲裁遵循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原则,而劳动争议仲裁则依据地域管辖的规定进行处理。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众多的仲裁程序中,劳动仲裁与民间商事仲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是根据县级市的行政区域进行设置并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该机构全权负责处理各类劳动争议事务,但并不审理涉及一般民事事务的案件。其次,从仲裁领域来看,民事和经济合同纠纷都属于民间商事仲裁的对象,而劳动仲裁只局限于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再者,仲裁过程强调当事人自主自愿,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经济合同纷争,可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矛盾,但是对于劳动争议来说,通常需要按照地方管辖规则,先经过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并且不需要事先签订任何协议。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决的权威性方面,一般的民间商事仲裁实行的是一方当事人胜诉即获得最终裁决的制度,而劳动仲裁则具有一次裁决、两次上诉的独特机制,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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