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哪些情形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工伤认定范围包括什么
我们通常会将以下几种情况认定为工伤范畴:
第一种是指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受伤或者遭遇突发事故导致下落不明;
其次是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如果因执行职务而受到暴力侵害或因意外事件导致的身体伤害;
再次是在同一时间地点内,因从事工作事宜而遭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最后还有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进行工伤鉴定的范畴涵盖以下方面:首先,劳动能力鉴定需包括伤残级别鉴定以及对劳动者相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其次,停工留薪期间的鉴定认证工作也在其列;再次,护理等级的鉴定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最后,还需要对伤残辅助器具的配置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