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征地补偿安置中哪些内容要听证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对于涉及征地补偿与安置事宜的,需履行如下的听证程序:
1.相应的补偿标准;
2.具体的安置方法;
以及3.关乎社会保障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明确指出,凡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如欲进行征收土地活动,须事先对拟征收区域进行实地状况调查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庄或村民小组内以书面形式公示至少三十天,公开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若大多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所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符之处,那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按规律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听证会上各方的反馈意见,来对原有的方案作适当修改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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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以及相应金额,皆依照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合法审批并公示的数额。 2.在确定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时,参考当地统计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并确认的最基层单位年度统计报告和经过物价部门正式核准的相应单价作为依据。 3.若按照相关规定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尚不足以维持需安置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发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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