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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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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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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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一种,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却在用人单位劳动的情形。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样的呢?哪些情形是事实劳动关系呢?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问题。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 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 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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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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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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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浏览 2024-09-30
哪些情形是事实劳动关系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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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浏览 2024-10-08
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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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时间不同。三方协议是学生在校期间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 2、主体不同。三方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即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内容不同。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劳动合同是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凭证。
三方协议在学生求学期间签署,涉及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而劳动合同在学生毕业后入职时签署,明确劳动者与雇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两者签约时间、主体和内容均有所不同。
13浏览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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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1991年《收养法》(1998年修正)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具体为:<br/>一、形式要件<br/>1、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br/>2、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br/>二、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br/>(一)丧失父母的孤儿;<br/>(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br/>(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人<br/>(一)孤儿的监护人;<br/>(二)社会福利机构;<br/>(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br/>(一)无子女;<br/>(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br/>(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br/>(四)年满三十周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养关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且自始无效。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不存在《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不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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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情形有哪些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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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1991年《收养法》(1998年修正)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具体为:<br/>一、形式要件<br/>1、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br/>2、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br/>二、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br/>(一)丧失父母的孤儿;<br/>(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br/>(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人<br/>(一)孤儿的监护人;<br/>(二)社会福利机构;<br/>(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br/>(一)无子女;<br/>(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br/>(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br/>(四)年满三十周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养关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且自始无效。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不存在《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不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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