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将如何调查取证?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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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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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熟悉案情,确定“重点”。有利于工伤调查做到有的放矢,既节省人力物力,又提高工作效率。2、缩小范围,锁定“焦点”。3、收集材料,提出“疑点”。在受理工伤申请材料后,要对当事人递交的材料进行梳理,并列出调查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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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作为事故的当事人,我们在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之前,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律图为您总结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中的三点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这个规定赋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伤职工是否是工伤进行认定的权力,同时也赋予其调查取证的权力。受伤职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及受伤职工都有利益方面的不同影响。因而,工伤认定的结论,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在调查核实中,如果用人单位参保了,其单位会力主受伤职工是工伤,并为之举出对认定工伤有利的证据材料,反之,如用人单位未参保,它又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举出不利于认定为工伤的相关证据。由此,对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如何依法做好工伤认定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应把握以下三个“点”:

1、熟悉案情,确定“重点”

熟悉案情,有利于工伤调查做到有的放矢,既节省人力物力,又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伤调查时,首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逐一理顺:了解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职工的身份、受伤程度以及事故经过等。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工伤认定时间,看是否已过30日或一年申报时限,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如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查双方是否存在明显的事实劳动关系等。

2、缩小范围,锁定“焦点”

有些伤亡事故是“边缘性”的,主要表现在“工伤特征”不能由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也就是说,对受伤职工的伤是否是工伤不能立即下结论。看似工伤又不像工伤;看着不像工伤,但又可以认定工伤。对这类情形,由于人的思想认识不一致,对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和判定也不一样,从而难以对是否是工伤进行定性。我们称这些存在着的“不一定”为“焦点”。如:职工王某,下午下班后,与同事一起在路边饮食店吃夜餐,吃完后在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不治身亡。其事故发生地点是上下班必经路线,系机动车事故,与《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相符。那么,王某在下班后停留饮食店吃饭,在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算不算工伤?有人说是,有人说不是,这就存在争议。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对此焦点所涉及的事实予以深查,并对照《条例》及相关规定,最终作出“是工伤”还是“非工伤”的认定。

3、收集材料,提出“疑点”

在受理工伤申请材料后,要对当事人递交的材料进行梳理,并列出调查的“疑点”。收集材料包括单位(个人)工伤申请报告书、受伤职工的身份证件、参保情况、医疗诊断结论、劳动关系证明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等。工伤认定中,存在的疑点主要在申报时间、伤者身份、受伤时间、伤害部位、首诊病历、目击证人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不同类型的伤亡事故可能存在的疑点也不同。如用人单位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自相矛盾的材料、虚假证据、不合常理的证明等,要列出疑点,在下次调查中重点了解。

注意事项:工伤认定应提交的资料

1、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

2、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应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宣告死亡的证明;

5、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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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作出判断。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且能够说明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不能据此作出是否属于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的,应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此证据不能采信。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工伤认定确定了伤残等级以及伤残情形之后,才能确定工伤赔偿标准,因此,确定工伤认定结果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的结果以及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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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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