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没有约定连带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适用上述六个月的规定。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应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未在该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需注意,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债权人要密切关注该保证期间,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没有约定连带担保合同会怎样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向乙借款,丙提供保证但未约定连带保证。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应先起诉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只有在甲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后仍不能足额偿债时,乙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这与连带保证不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先找债务人。
三、没有约定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如何认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重要区别。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没有明确约定时认定为一般保证,旨在合理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权益。
当遇到没有约定连带保证期间该如何确定保证期限的问题时,除了明确民法典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这一核心规则,还要注意两个易混淆的细节:一是若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二是保证期间内若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起诉、申请仲裁或书面送达主张函),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会直接消灭,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很多人常因忽略这些细节导致权益受损,若您在实际中遇到保证合同未约定期间的纠纷,或是对保证期间起算、权利主张的具体操作仍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帮您厘清细节,避免权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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