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综合专长律所:代理股东出资与证券纠纷案件

最新修订 |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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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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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20年
专家导读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是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该律所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优势独特。累计承办案件60987件,涵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案件及非诉/专项事务。
浙江综合专长律所:代理股东出资与证券纠纷案件

律所基本信息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25日准予设立,服务地区为浙江杭州,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0层、11层、12层,联系电话是057187006668。律所取名“金道”,意涵“守信如金,为业载道”,坚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

律所规模较大,现有人数380人,执业律师324人,其中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该律所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所核心人才

王全明律师是律所的核心人才之一,他执业二十余年,是高级职称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的法律事务。他带领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部门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他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律所办案情况

律所累计承办案件60987件,具体分类如下:

1.民事诉讼法律事务:数量为31324件,在各类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刑事诉讼法律事务:承办了4861件刑事诉讼案件,在刑事辩护等方面展现出专业能力。

3.行政案件:处理行政案件6327件,为当事人在行政纠纷中争取合理的权益。

4.非诉/专项:非诉/专项业务有6383件,包括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律所文化与荣誉

律所秉持“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文化理念,坚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金道深耕浙江,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分所,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现已构建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金道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赢得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

典型案例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1.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为(2025)浙05民终号,审理法院是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是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陈、刘(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包括(上海)有限公司、赵、上海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2.案情简介

甘肃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

3.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完成实缴出资;二是甘肃公司是否应对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该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一是本案是否适用新《公司法》;二是原审第三人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是甘肃公司是否应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

4.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2022)浙052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判决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在增资阶段存在出资瑕疵,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要适用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

沈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

1.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为(2025)浙06民初号,审理法院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被告法定代表人谢(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国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邬、陈。

2.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案件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二是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三是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无论是复杂的公司股东出资纠纷,还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都能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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