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经历
李耀贤2012年7月毕业于西南大学,获法学本科学历,系统掌握了法学核心知识,为后续的法律执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业以来,她先后在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任职,在不同的律所工作过程中,积累了多元化的法律实务经验。2018年,她正式加入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时间,目前担任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
执业服务信息
李耀贤律师的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027526,服务地区为云南普洱。其所在的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生路70号。她秉持着“律师以法为道,事务以恕为德”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擅长法律领域
李耀贤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的事务,包括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劳动工伤、房产纠纷等。在这些领域中,她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为众多委托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房产纠纷领域,李耀贤律师处理过典型的因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引发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欲购置商铺,与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XX公司签订了《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委托人缴纳定金30000元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且需在协议签订7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同时协议对认购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
委托人按约支付定金后,依约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却被被告方要求等候通知。之后,委托人又按被告方要求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07240元,但被告方此后始终拒绝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也拒不退还已付款项。委托人经了解得知,案涉预售房屋自始至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李熙律师(此处可能为素材有误,应是李耀贤律师)代理此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双倍返还定金、返还首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等。
梳理案件与固定证据
李律师(李耀贤)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固定了核心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购房合同签约信息表、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项目预售情况的通报、律师费发票等。这些证据能够完整地证实委托人与二被告签订预约合同、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以及被告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拒不签订正式合同的事实。
应对被告抗辩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该公司主张其与普洱XX公司相互独立,无案涉房源亦未收取任何款项,不应承担责任。而普洱XX公司虽认可收款,但仅同意协商还款时间,未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
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了代理意见。其一,案涉认购协议书明确卖方为二被告,且二被告均在协议上盖章确认,协议依法生效,对二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盖章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未实际收款、主体独立为由免除合同义务。其二,被告方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情况下,与委托人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首付款,且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首付款。其三,委托人因被告方违约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均为实际损失,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如下判决。一是解除委托人与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二是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返还委托人双倍定金60000元及购房首付款207240元,共计267240元。三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不过,因委托人已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对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请未予支持,但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李耀贤律师在房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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