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没履行完一年合同跑路,新的物业公司进场业主可以抵扣多交的物业费吗?
[律师回复]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这表明新旧物业公司有交接的法定义务,而预收的物业费属于交接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操作情况
业主大会同意:若业主大会同意业主预交旧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用来抵扣新物业公司应收的费用,那么旧物业公司应当与新物业公司签订书面财务交接明细,新物业公司后续及时向业主公示交接情况。
旧物业公司未与新物业公司交接:如果旧物业公司跑路,未与新物业公司进行正常交接,业主可先与新物业公司协商,提供自己已预交物业费的证据,如缴费记录、发票等,要求抵扣相应费用。若协商不成,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公司沟通,或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协调解决。
通过法律途径:业主还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有权抵扣多交的物业费。法院一般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业主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