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合同仲裁资料需要准备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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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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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却不签订书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投诉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社保缴费记录或者其他招用记录等。
无劳动合同仲裁资料需要准备哪些内容?

一、无劳动合同仲裁资料需要准备哪些内容?

1、劳动关系证明

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劳动合同;

(3)、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条、记录工资发放的存折等);

(4)、社保缴费记录清单(在社保局打印);

(5)、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厂牌、工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6)、入职表、招工表等招用记录;

(7)、考勤记录;

(8)、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9)、用人单位出具或者签章的劳动者获奖证明、离职证明、收入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10)、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2、辞退证明或者不让劳动者上班的录音等证据。

3、工资单或者工资银行明细。

4、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去工商局可以打印的。

6、仲裁申请书(自己去劳动仲裁那边拿表格填写)。

二、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诉请范围

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所针对的内容是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内容是否合规,对不合规的情况予以纠正。实际上法院民事审判所围绕的真正核心是当事人诉讼请求而非其他。就劳动争议的诉讼而言,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越原劳动仲裁申请的范围,且不包含维持或撤销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就属于合规的诉讼请求,法院就应当围绕该诉讼请求展开审理。

法院判决处理仲裁时效问题的基本原则

法律实务中,有的代理人或当事人在答辩中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属于两个概念,前者规定的是仲裁受理的时效期限问题,后者规定的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时效期限问题。两者属于不同的处理领域,应当分别看待。此种观点实际上割裂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联关系。此种逻辑下,仲裁受理及时性和整个司法救济体系的统一性也将被破坏。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实际上也不是按照该逻辑操作的,而是仍然按照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执行的。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书面正式劳动合同,否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并要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作为经济赔偿,劳动监察部门不予解决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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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现在我想申请了都正财,请问有关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的材料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br/>一、法律依据-<br/>《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br/>二、受理范围-<br/>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br/>三、受理事项-<br/>(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br/>(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br/>(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br/>(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br/>(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br/>(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br/>四、应提交的材料-<br/>(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br/>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br/>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br/>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br/>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br/>5、致送单位名称。-<br/>(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br/>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br/>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br/>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br/>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br/>五、受理和仲裁程序-<br/>(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br/>(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三)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br/>(四)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br/>(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br/>(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br/>(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br/>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br/>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br/>(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br/>(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br/>(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br/>(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br/>(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br/>(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br/>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br/>(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br/>(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br/>(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br/>(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br/>七、仲裁纪律。-<br/>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仲裁庭纪律:-<br/>(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br/>(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br/>(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br/>(4)关闭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手机等通信工具;-<br/>(5)不得吸烟。-<br/>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br/>八、裁决书调解书的效力-<br/>1、裁决书-<br/>普通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br/>终局裁决: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2、调解书-<br/>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br/>3、执行-<br/>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br/>九、劳动争议处理机构-<br/>劳动仲裁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br/>十、劳动案件,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给朋友、亲戚等代为处理,也可以请律师代理!一般案件,咨询专业人士后,自己处理就可以,不需要请律师!<br/>注意事项:<br/>1、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仲裁时效由60天变更为一年,并且劳动仲裁不收费!<br/>2、劳动案件,若案件比较重大的,建议请律师。花几百元到几千元请个专业人士指点一下都值得。<br/>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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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证据材料有哪些内容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很重要,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出勤记录、员工证件、社保缴纳证明和加班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务关系、工作职责、薪资福利、加班情况以及解约原因等。工资支付记录还能核实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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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同学他因为跟公司要钱没要回来,他想知道申请仲裁材料是怎样的,请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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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资一直都在拖欠,索要也一直在推辞,打算去申请仲裁,来问一下仲裁协议必备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br/>  <br/>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br/>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br/>  <br/>(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br/>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br/>  <br/>(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br/>  <br/>(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br/>  <br/>(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br/>  <br/>2.仲裁事项<br/>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br/>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br/>  <br/>(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br/>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br/>  <br/>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br/>  <br/>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br/>  <br/>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br/>  <br/>(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br/>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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