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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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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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租赁合同都是有约定的期限的,但许多出租人会遇到承租人要求提前退租这种情况。

仔细分析起来,提前退租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主动提前退租,即承租人财务状况良好,只是由于经营上的缘故,要求提前退租。

另一类是被动提前退租,即承租人财务状况恶化,不得不提前退租。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对提前退租都不知如何处理是好。

虽然在合同里也规定有提前退租的条款,但是在实际问题出现时,又不是太容易处理好的。

首先出租人应该与承租人进行沟通,弄清提前退租的真实原因,到底是主动提前退租还是被动提前退租。

如果是主动提前退租,证明承租方财务方面有保障,对这类退租的处理可以不必要太急,而要求与对方另行达成一份终止租赁协议,规定一个退租时间,并要求承租方支付合理的补偿。

如果退租方是被动提前退租,这就证明承租人在财务上出现危机,对这种情况,出租人应该抓紧时间处理此种情况。

因为种种迹象表明,如果不及时处理好这种情况,出租人的损失就会扩大,而且还会出现法律诉讼

出租人应及时与出租方按照原合同关于提前退租条款办理退租手续。

这类提前退租办理得越快对出租人越安全。

1、这是属于租赁合同纠纷;

2、如果承租人未依约合同履行的期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退租的情况下,属于违约;

3、押金是否可以退还以及应该怎么退则要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了违约不退押金的情况下,房东有权不退回押金;

4、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押金应当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房屋租赁如果提前退租的话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是还是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退出就可以不用进行赔偿在租赁房屋的时候,双方需要约定好租赁的期限以及租赁的金额,因为如果不及时处理好这种情况,出租人的损失就会扩大,而且还会出现法律诉讼。

出租人应及时与出租方按照原合同关于提前退租条款办理退租手续。

这类提前退租办理得越快对出租人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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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解释有哪些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设立的时候相关的一些解释,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以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再有关于合同解约等等的相关内容解释,融资租赁合同解释主要燥的就是《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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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各位律师好,我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请问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内容?可以麻烦帮忙解答一下吗
[律师回复] <br/>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部分义务的豁免<br/>  <br/>1、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br/>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br/>  <br/>2、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br/>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br/>  <br/>3、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占有期间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br/>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br/>  <br/>二、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租金的风险负担<br/>  <br/>1、原则上,租金风险由承租人负担<br/>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r/>  <br/>2、租金风险负担与融资租赁合同因履行不能被解除竞合时的处理<br/>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享用法定解除权,可通知对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br/>  <br/>3、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租金风险由承租人承担。<br/>  若融资租赁合同因此陷入履行不能,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权。<br/>  若无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租金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仍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按照约定支付租金。<br/>  若一方行使上述法定解除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承租人仍应支付解除前的已经发生租金,承租人不再支付解除后的租金,但承租人应按照解除时租赁物(经折旧后)的价值,对出租人予以补偿。<br/>  <br/>三、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br/>  <br/>1、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br/>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br/>  <br/>2、租赁期间届满后<br/>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br/>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br/>  <br/>3、融资租赁合同无效<br/>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br/>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合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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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纠纷
10w+浏览2024-11-30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4的内容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部分义务的豁免;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租金的风险负担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等。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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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债务纠纷
10w+浏览2023-09-06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部分义务的豁免;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租金的风险负担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等。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租金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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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有谁知道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吗,朋友托我问的事,我也不是太明白,来求下大家帮忙回答下。
[律师回复] 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br/>第七条(出租人的告知义务) 出租人未告知出卖人其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行使解除权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出租人虽未告知,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融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八条(拒绝受领租赁物)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br/>(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br/>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迟延通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由此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九条(承租人索赔权) 承租人因下列情形对出卖人提出索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依前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受领租赁物;<br/>(二)受领后发现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br/>(三)因出卖人的其他违约行为产生损失。<br/>承租人依前款规定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买卖合同解除的除外。<br/>第十条(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未交付、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出卖人追偿。<br/>第十一条(租赁物风险负担)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r/>前款租赁物毁损、灭失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除外。<br/>第十二条(出租人处分租赁物) 出租人转让、抵押租赁物或者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抵押权人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出租人存在前款行为而未及时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十三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br/>(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标识其为租赁物,第三人与出租人交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标识的;<br/>(二)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br/>(三)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br/>第十四条(租赁物的灭失补偿)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附合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三、合同的解除<br/>第十五条(均可解约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br/>(二)租赁物毁损、灭失未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的;<br/>(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br/>第十六条(出租人可解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br/>(二)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br/>(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且金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br/>(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br/>第十七条(承租人破产时的解约) 人民法院受理承租人的破产申请后,承租人的管理人可以选择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并通知出租人。其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出租人,或者自收到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br/>承租人的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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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纠纷特点
10w+浏览2024-10-29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融资租赁核桃司法解释全文只要对融资租合同的认定作了解释,以及关于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再就是解释了如何进行合同的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参照了《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制定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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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现在租房子给一个人然后拿给他们做工厂吗但是她现在就是不承认而且把房子认为是他的,关于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推动下,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房屋租赁业迅猛发展,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这个司法解释。<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内容<br/>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br/>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br/>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br/>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br/>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br/>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br/>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br/>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br/>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br/>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br/>(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br/>(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br/>(三)合同成立在先的。<br/>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br/>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br/>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br/>(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br/>(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br/>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br/>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br/>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br/>(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br/>(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br/>(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br/>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br/>(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br/>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r/>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br/>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br/>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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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纠纷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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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意思内容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意思内容是: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如果是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法定的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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