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不能进行补发,而必须等待下一次失业事件发生后方可进行领取。
根据相关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原失业人员在经历了失业事件之后,可以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其最长领取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无论在此之前是否有过领取记录,只要失业人员在正式获得工作机会并且在不到一整年后再度失去工作,他们都有权继续申请原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社保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申报失业保险的满足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申请人需处在法定适当的工作年龄段,且其失去工作并非出于自愿;
其次,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的规范,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其中连续缴存满一整年以上的缴费纪录;
再次,此前提交失业登记申请;
最后,申请人具有找寻新的工作机会的意愿,且须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在相关地区社保局进行失业报备的处理,由企业负责负责执行,应在与其员工取消雇佣关系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前往承担该公司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社保局进行报备;
其次,领取得失业金的条件包括:为自愿要求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单位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失业原因不应由个人因素所导致,在此之前已完成失业登记,此外还应有再就业需求,以及愿意参加有关再就业的培训;第三,企业需向社保局提供相关资料,以完成失业报备事宜:如解聘通知书、失业证明(四联)、失业登记表(两份)等,上述所有资料均需要出具由社保局制定统一格式的文档;第四,完成失业登记之后,社保局将对申请人的失业状况进行核查,待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则需参加再就业培训,领取相应的失业金,并办理下岗证。整个过程中,领款期限通常约定为:每年缴费达到一年即可领取三个月的失业金,而且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年缴费期便可额外获得两个月的失业金。在失业期间,享有的医疗保障也较为优厚,只要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人就能够报销高达60%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中国大陆地区,失业保险金并不支持补发机制,需要等待下一次失业事件发生才能进行申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在经历过失业之后,可以依法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但是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即便在此前已经有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历史记录,如果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后的一年之内再次遭遇失业困境,仍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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