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班途中骑车摔伤是工伤吗
下班期间遭遇交通事故之后,是否能够被判定为工伤,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事故发生时,职工不能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该事故必须发生在职工上下班过程当中,并且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此外,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也必须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范围内。
然而,若遇有因个人因素导致的受伤,或者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中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那么这些情形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之时,我们需要依据以上所述的详细规定来进行具体案情的判断与处理。
关于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赔偿问题,我们需要作出明确的说明:当受害人已经从交通事故赔偿的方得到了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护理费用、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用以及误工薪资等相关款项之后,企业或者负责工伤事务管理的机构将不会再次提供相应的赔偿金(例如,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薪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但是,倘若受害人预先向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借支了相关费用的话,他们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款之后,理应归还给这些机构。
又比如,如果通过交通事故赔偿得到的死亡抚恤金或者残疾生活补贴已经被受害人或者其家属领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会停止发放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贴或者一次性伤残补贴。但如若通过交通事故赔偿得到的死亡抚恤金或者残疾生活补贴比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贴或者一次性伤残补贴低,那么剩余部分则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完整。
假如员工因其自身遭遇交通事故而不幸离世或者伤残,除了根据前述两项规定处理相关赔偿事宜之外,还能享受到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除此以外,若是因为交通肇事者逃逸,或是其他未知原因导致受害员工未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话,那么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会按照规定向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自己摔伤算工伤吗怎么赔偿
骑车途中于下班途中不慎跌倒,此类情况并不算作工伤。依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文规定,仅当职工在日常上下班途中,遭遇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因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轮渡船、火车等而遭受的意外伤害,方可获得所谓的“工伤”认定资格。既然自我摔伤无法列入工伤范畴,那么代表其亦不能享受我们的工伤保险所带来的诸多便利以及权益待遇,包括工伤治疗所需的相关费用、康复过程中的各类补贴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不幸产生身体受伤需要接受诊治的情况,那么这部分医疗费用将必须由患者自行承担,或尝试寻找个人医疗保险等途径,以期望能为自身减轻部分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于下班途中不慎骑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需具体分析情况。倘若受伤是由于非自身所致,且并非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且发生在员工正常上下班的合理路径之下,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视为工伤。然而,如果受伤是由员工自身原因或者是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造成的,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已经从交通事故中获得了赔偿的工伤费用,企业或者工伤保险将不会再次进行支付;但是,如果员工因为逃逸或者其他未知原因未能获得赔偿,那么仍然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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