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的商铺可以提前退租吗
当然,您有着自主选择的权利,然而请注意,这可能会被视为违约行为,并必须依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出租方以及承租方解约的情况,如果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那么皆不应视为违约:
1.房屋租赁协议已经届满,出租方依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方因家庭人员增加导致居住空间短缺,因此可以与承租方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方确实拥有其他住处,此租赁房屋长时间无人居住,以致物品无法充分利用的情况下;
4.如承租方故意或无意损害所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又拒绝修复或赔偿的情况出现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的商铺楼顶渗水谁负责解决
关于商铺楼顶漏水的维修责任做出明确界定如下:
首先,假如漏水现象为人为因素导致的,则应当追究破坏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其次,若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或者非人为原因引发的漏水现象,并且在相关的质量保证期限之内,那么便应由开发企业承担起维修责任;
再者,若非人为因素所致且已超过质量保证期限,那么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有义务负责对楼顶漏水进行妥善修复,同时,物业公司也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向维修基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来支付维修费用;
最后,倘若漏水问题系商户在装修过程中或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所引起,那么相应的维修费用理应由该商户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在您做出选择之际,请务必注意商业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所规定的赔偿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并不被视作属于违约行为:1.合同期限届满后由业主方将房屋收回;2.由于业主方家庭人口增长需要重新协商房屋使用权问题;3.租户拥有第二处住房,且长时间处于空置状态,物品未能得到充分利用;4.租户对房屋造成损坏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并且拒绝进行修复或者支付相应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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