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房屋能否进行过户操作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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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补偿房过户资格受限,需区分两类情况:已取得产权证的可交易;无证安置房需先办证。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需在登记确认产权后过户。过户流程包括:居住五年以上获取房产证,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证明、税费单、交易合同及所有权证等材料。双方需亲临并签署协议,可能需公证。
拆迁补偿的房屋能否进行过户操作

一、拆迁补偿的房屋能否进行过户操作

首先需明确指出,拆迁补偿分配所得的房屋并非毫无疑问均具备过户资格。

具体分析如下所述:

(1)若相关因房屋征收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已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并未受到任何禁止对外销售或规定转让限制期的限制时,此类安置房则具备合法的交易地位;

(2)然而,对于尚未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而言,由于未能取得有力的法律凭证,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和归档后方能正式确认其产权归属,否则将不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财产权利效力。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为该安置房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待具备了这一法律基础后,才能实现过户手续的顺利完成。

关于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方面,首要步骤便是成功地取得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此后,便可以依法进行过户操作。

为确保房产证的办理,政府通常要求房产已经居住使用超过五年以上。

完成房产证办理后,即可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过户手续。

整个过户过程并不困难,仅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书、税费支付单据、房屋交易合同以及房产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即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并签署协议,如果有任一方无法出席,则须征得公证机关的授权与认可。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的税务处理是以什么为依据的

具体施行的赋税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搬迁阶段安排,若企业在异地重建之后重新恢复原有的生产运营业务,或是转换成全新的经营活动,则其从搬迁或资产清理中所获得的收益,可用于购买、构建与之前搬迁前所使用的具有相同或相似特性、用途的新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为“重置固定资产”),或者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亦或是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抑或是安置员工等方面,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便允许将这些收益在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升级改造支出以及员工安置支出之后的剩余部分,计入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其次,关于土地增值税方面,如果是因为国家建设的需求而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那么这类房地产将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特指那些因为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者是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最后,关于印花税方面,由于印花税属于列举式征收,而搬迁补偿协议并不在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此类搬迁补偿收入暂时无需缴纳印花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首先需明确指出,拆迁补偿分配所得的房屋并非毫无疑问均具备过户资格。

具体分析如下所述:

(1)若相关因房屋征收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已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并未受到任何禁止对外销售或规定转让限制期的限制时,此类安置房则具备合法的交易地位;

(2)然而,对于尚未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而言,由于未能取得有力的法律凭证,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和归档后方能正式确认其产权归属,否则将不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财产权利效力。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为该安置房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待具备了这一法律基础后,才能实现过户手续的顺利完成。

关于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方面,首要步骤便是成功地取得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此后,便可以依法进行过户操作。

为确保房产证的办理,政府通常要求房产已经居住使用超过五年以上。

完成房产证办理后,即可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过户手续。

整个过户过程并不困难,仅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书、税费支付单据、房屋交易合同以及房产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即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并签署协议,如果有任一方无法出席,则须征得公证机关的授权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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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浏览 2024-06-29
听说最近周围要进行房屋拆迁,想请问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br/>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br/>二、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 <br/>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 <br/>范围的; <br/>三、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br/>四、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br/>五、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 <br/>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br/>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属拆迁安置对象: <br/>一、拆迁公告发布后,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br/>五项所列的情况外,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br/>二、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br/>的; <br/>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br/>四、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br/>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 <br/>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 <br/>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br/>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 <br/>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 <br/>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br/>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 <br/>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br/>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br/>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 <br/>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 <br/>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 <br/>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 <br/>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br/>门批准。 <br/>第三十七条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 <br/>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 <br/>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br/>。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 <br/>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br/>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 <br/>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br/>一、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 <br/>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 <br/>租金的标准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 <br/>二、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均由拆迁人 <br/>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br/>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搬迁期间由 <br/>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 <br/>决临时搬迁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 <br/>位,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br/>四、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 <br/>安置补助费,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但居住临 <br/>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 <br/>屋的所有权人,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 <br/>租。 <br/>五、拆迁期间,原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迁人付给 <br/>所有权人,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br/>六、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 <br/>纳。 <br/>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延长过渡 <br/>期限,确需延期的,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和市房地产管理 <br/>处通报。被拆迁人迁入新安置的房屋,应同时将周转房 <br/>退还拆迁人。原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与房 <br/>屋所有人订立新的租约。 <br/>第四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br/>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br/>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对由拆 <br/>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 <br/>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付给。 <br/>第四十一条 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因拆迁造 <br/>成被拆迁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 <br/>业之日起,被拆迁人的职工工资、退休金,由拆迁人按 <br/>月给予补偿,直至复建房屋投入使用。 <br/>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 <br/>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业之日起 <br/>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 <br/>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百分之七十计算补偿,直至安置 <br/>为止。补偿金额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 <br/>百元的,按一百元补偿。 <br/>如属占用街道、道路开设的摊档,拆迁时由原批 <br/>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 <br/>的期限内自行拆迁,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 <br/>第四十三条 工商业用房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 <br/>标准交付租金的,或因拆迁而异地永迁安置、确因地域 <br/>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估算其可能 <br/>受到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 <br/>偿。 <br/>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经批准后将所有权人的工商业 <br/>用房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市场 <br/>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兑价,由拆迁人给予所有权人以经济 <br/>补偿。如属出租的,造成租值损失,拆迁人应按市房地 <br/>产管理处规定的租金标准,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 <br/>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 <br/>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房屋 <br/>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 <br/>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其被拆迁房屋按公告发 <br/>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 <br/>第四十六条 拆迁粮油店、煤店营业性用房和公共 <br/>厕所应先安置,后拆除。 <br/>第五章 罚则 <br/>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被委托承担拆迁 <br/>的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均应严格履行协议,否 <br/>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br/>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有关 <br/>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拆迁 <br/>证书、罚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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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是否按户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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