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的认定条件包括哪些
关于工伤认定的一些基本条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中,因为实际的工作需求而出现的各类突发性的事故带来的身体损伤;
其次是工作时间前后的那段时间里,如果身处工作场所并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性质的工作时,也可能会遭受事故带来的伤害;
再者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而遭遇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事件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最后,当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伤害甚至是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考虑申请工伤认定;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如果遭遇了并非由自己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带来的伤害,同样有资格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基本条件包括: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发生事故致伤,工作前后准备或收尾时受伤,履行职责遭遇暴力或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出差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二、工伤的认定时效是多长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提交工伤申请的截止期限设定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30日内;
若工伤职工及家属或工会提交申请,则此申请的截止日期设定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的一年之内。
在单位未能按时提出工伤申请时,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将有权于上述日期内提起工伤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的认定法律规定
关于工伤认定,其主要是根据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的。
总的来说,可以被认为是工伤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日内在正式工作岗位和单位职场中,因为执行职务的过程而遭受了意外的伤害。
(2)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在约定的工作地点内,从事与本职工作直接相关的准备性的或者收尾性的工作时所受的意外伤害。
(3)职工在工作时间之内和指定单位场所内,因为履行职务义务,却遭到了暴力或者其他非意向的人为伤害。
(4)由于在职业活动中患上了职业病,故而被判定为工伤。
(5)由于个人需要出差,且在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到了伤害,甚至出现了失踪的状况。
(6)如果职工在上下班的路途中,因为非自身犯主要错误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的伤痛,则也应被定义为工伤。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事例,例如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我伤害或者自杀等人为因素导致的伤害,都不适用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畴。
对于工伤的认定,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决定等几个环节。
工伤认定基本条件包括: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发生事故致伤,工作前后准备或收尾时受伤,履行职责遭遇暴力或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出差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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