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住房承租人在其离世之后所带来的拆迁赔偿金,其实际数值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左右,诸如公共住房的可居住面积、所在地域的拆迁管理规定以及该住宅的实际利用状况等等。
一般而言,拆迁赔偿内容可能包含了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款项、对居民搬迁事宜的补贴费用、临时性居住场所的过渡费用等等。
若满足相应条件,或许还有机会获得其他形式的奖金性质补偿。
然而,最终的赔偿金需要根据各个地方政府实施的拆迁政策以及具体的拆迁事件实际情况做出最终的敲定与衡量。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作为公房的承租者,您所拥有的并非将公房归为己有的权利,而仅仅局限于暂时性的居住使用权而已。
正因如此,您无法单独办理暨对该公房进行建盖房产证的手续,而只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原先的承租者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负责申请更名的人士,必须是在其过世前与您共同居住在该公房中的亲属或业务合作伙伴,且他们还需符合相应的租房要求和条件。
根据自2021年始生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有关条款所述,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借期内离世,那么与其在生前存在共同居住关系的人员或者共同经营的专业人士,便有权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和租赁该处房产。
此外,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具体的硬性条件:
首先,申请人在当地必须没有自有房产或者现有住房面积远远小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其次,收入及资产情况必须低于政府设定的规定标准;
最后,若申请人属于外地打工人员,则他们需要在当地谋求并维持稳定工作满一定年限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三、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有补偿吗
在公租房的承租人为故去之后,有关拆迁补偿的问题就显得颇为繁复了。
不论如何,我们都知道公房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大致上涵盖了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偿三大部分。
若是公房的承租人在拆迁公告正式公布之前就辞世离开,那么公房管理部门有可能会重新确定新的承租人选,此时拆迁补偿将会直接发放给新的承租人。
可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离世,那么他所留下的补偿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归处安排。
倘若承租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具备成为共同居住者的资格条件,他们也很可能因此而获得对应的补偿利益。
所谓的共同居住者,通常是指那些在公房中已经居住了一段时间,并且户籍也在该公房之内,同时自己并没有其他住所的人。
然而,关于最终补偿的分配事宜,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拆迁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考量与权衡。
公租房承租人过世后,拆迁赔偿金不固定,受住房面积、地域拆迁规定及利用状况等因素影响。赔偿常含房屋补偿款、搬迁补贴及过渡安置费,还可能含奖金补偿。最终金依地方政府政策及拆迁实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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