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及按份责任的法律定义解析
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致使两名或多名当事人须共同承受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担,并且此种行为会引发其内部债务关系变更的一类民事责任,我们称之为连带责任。在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每一位责任人均需对所涉债务全额承担偿还职责,且各责任人间存有连带关联性。而按份责任,则是指两个或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所占比例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二、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怎么确定
按份责任,是指向债权人呈现出的一种责任形式,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均等地分配相关债务负担,每个人仅需依照确认为定的份额来对债权人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
相较之下,连带责任则意味着两个或是更多个债务人都将对同一个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无论是对外界(即针对债权人而言)还是他们相互间(即对各个债务人而言)都有着不同的责任表现。
第一点区别体现在其责任产生的基本要求上有所差异。
具体来说,当我们谈到按份责任时,它对于产生这种责任所需要的条件并没有特别的要求,换句话说,任何类型的民事责任的产生条件皆可适用于按份责任,而这也是因责任人未遵守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产生而来的。
然而,连带责任的产生存在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这首先包括要责任人未遵守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次,还必须明确的是,各个责任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连带关系。
第二点区别,也就是关于责任的相关效力问题。
在单一按份责任的效力体系中,通常只会在损保人与各个责任人之间的层面上发生作用,且每个责任人需要为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进行负责。
而一旦涉及到连带责任,其效力作用既涵盖了权益人与各个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含了各个责任人内部的约束关系。
相应的,每个责任人皆必须向权益人承担全责,无论其承揽责任是否已经超出了各责任人之间确定的责任份额,除非这个责任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其义务,否则就无法认可其作为全面责任者能够向其他人追偿超过其责任份额的部分。
再来谈及第三点区别。
这主要关乎两种责任形式所建立的初衷以及所追求的目的的差异化。
就连带责任而言,设立这类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充分满足,各个连带责任人皆应以此宗旨为准。
反观按份责任的各个责任人而言,他们的理念即是去强制他们承担各自应尽的责任,至于各责任人彼此之间则并不存在共同的目的追求。
最后一点区别,就是两者在法律要求方面的显著差别。
早已成为多数人责任普遍形态的按份责任,在法律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范围。
然而,由于连带责任可能会导致责任人承受过重的责任压力,因此对其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范限制,只有在法律明确给出了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才允许使用,也就是说连带责任遵循法定施行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连带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连带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固然具有诸多相似之处,然而也存在如下几点明显的差别:首先,就其生成的坚实依据而言,连带责任乃由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所造就;而连带保证责任的生成根源则系于保证合同。其次,在责任属性的划分上,连带责任无疑是法定责任,无可变动;相比之下,连带保证责任则体现为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的担保责任。再者,就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而言,连带责任只需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所确定的情况发生即可依法承担该责任;反观连带保证责任,其通常需要附随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债务人并未能如期履行债务之时方能启动。最后,关于责任范围这一重要问题上,连带责任由于缺乏明确的限定,故而常常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反之,连带保证责任的责任范围受到合同中预定条款的制约,若无事先约定,便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各类费用。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在形成基础、责任性质、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以及责任范围等多个层面均显现出各自的独特性与差异性。
连带责任是多名当事人因法律或协议需共同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且内部债务关系会发生变化。每位责任人需全额承担债务,且责任人间有连带关系。而按份责任则是多个责任人按各自比例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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