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60天就失效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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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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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60天只是针对于提出申请而言。因劳动报酬引起的纠纷,则不受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一旦中止,则需在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60天就失效了吗?

劳务关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劳动纠纷,并且相当大的一部分纠纷而言,当事人并不懂得如何去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申请时效一般为争议发生之日的60天内。那么有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呢?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60天就失效了吗?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二、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3、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三、时效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四、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60天只是针对于提出申请而言。因劳动报酬引起的纠纷,则不受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一旦中止,则需在一年内提出。有时候对部分行业而言,一年并不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房地产等建筑业工资拖欠现象较为严重,那么就需要延迟了。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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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仲裁时效,一直是法律界中一个老生常谈却又最容易让人迷糊的问题,在劳动案件中,同样离不开关于审理劳动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尤其对于追索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业内一直有几种不同的看法:<br/>第<br/>一,认为仲裁时效是60天。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法如此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最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br/>第<br/>二,认为仲裁时效是一年。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结合了众多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后,延长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由《劳动法》中规定的60天,延长为一年。<br/>第<br/>三,认为仲裁时效是两年。持这种观点的人有两条依据,其<br/>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因此有些人将此时效也套在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中来。其<br/>二,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加班费的确认一般来讲可通过用人单位提供考勤纪录、工资支付凭证等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仅在两年内承担举证责任,超出两年的,劳动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br/>第<br/>四,认为追索加班费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持这种观点的人,把加班费算作了劳动报酬,因此,认定加班费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br/>对于以上几种观点,应该说法律界争论由来已久,但是,在笔者看来,对于加班费的追索时效问题,关键就在于加班费性质的认定上,也就是说加班费到底算不上是劳动报酬。这个问题,在前些年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根据劳动报酬的定义: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从定义上来讲,加班费同样是劳动者付出体力和脑力劳动所应得的对价,但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指的“劳动报酬”,是狭义的劳动报酬,应当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或者劳动报酬的计算公式(方式),而其他工资项目如加班加点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均不列入“劳动报酬”。<br/>在《人保部有关负责任人解答中秋国庆长假加班工资算法》的报道出现以后,这一问题逐渐明朗了起来,也印证了笔者观点的正确性,文中提到,“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特别提醒,一些劳动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费,却不敢举报投诉,选择离职后再讨要。但是,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因此,从此次人保部讲话中,我们也看到了人保部对加班费的定性,不将加班费算作工资报酬之中,也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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