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伤保险责任追偿条件是啥
工伤保险责任追偿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二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这两种情形中,前者要求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费的过错,且工伤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待遇;后者需有明确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实,且第三人未支付费用或无法确定身份。追偿旨在保障基金安全和实现责任归位。
二、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责任承担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首要主体。若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符合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其次,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再者,在存在转包、分包等特殊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需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在派遣单位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依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当我们了解工伤保险责任追偿条件是啥之后,还需关注两个易被忽略的关键细节:一是追偿时效限制。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需在法定1年时效内(自知道过错方之日起算)向过错方追偿,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二是追偿对象的精准认定。除侵权第三方外,若职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醉酒、自残导致工伤),用人单位可依法向其追偿部分损失,但需结合用工合同、过错程度等具体判断。这些细节直接影响追偿能否落地。若您对具体案例中是否满足追偿条件、时效起算点、追偿金额计算仍有困惑,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可帮您精准梳理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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