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购买人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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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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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要全权委托公证 如果卖房人的房子存在贷款按揭,在卖房钱又不能自己还贷解除抵押,一般需要委托中介。有租约的房屋要先确认优先购买权 有租约的房屋要确认租房者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要租房者出具声明书,放弃该项权利。钱款的收取要谨慎 是定金就签收定金,不是定金不要签收是定金,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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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船”,这句话充分的告诉了我们,在做任何事的时候都应该小心谨慎,多加注意。因此,购房者如果不想自己的利益被损害,那在买房时也是要多多注意的。那么,房屋买卖中购买人要注意些什么呢?现在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房屋买卖中购买人要注意什么

在房屋买卖时,购房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质量不合格要提出退房

如果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的规定要求退房。

(二)不交物业费,开发商也应给钥匙。

实践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把购房人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合约的条款,追究购房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三)开发商不应要求购房者接收房屋前缴纳维修基金

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在实际收房时,房地产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却一定要先缴纳维修基金才给办理入住手续。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购房者交纳维修基金的单位由各省、市自行规定,不一定是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以北京为例,在《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第二条就规定,商品住宅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交纳维修基金。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在市、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维修基金由市、区县小区办代收。由此可见,在市范围内只有小区办才有权代收维修基金,其他人如果不能出示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的书面委托,则没有代收的权利。

二、买房时购房者有何要注意

开发商延期交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不明,开发商无限期延期交房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少。

其实都是有各自需要注意的问题,这样才能保障在交易过程中,尽量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如果您因没有注意到相关事项而陷入了房屋买卖纠纷之中,不知道该如何处理,那么建议您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一下有关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让专业的律师帮助您与不良开发商相抗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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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时购房者要注意什么
1、质量不合格要提出退房。 2、不交物业费,开发商也应给钥匙。3、开发商不应要求购房者接收房屋前缴纳维修基金。(4)开发商延期交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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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中买卖房屋需要注意什么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关注以下要点:合同文本需合规,开发商需具备“五证”资质。明确交房条件与期限,重视房屋质量品质,商讨物业管理事宜。补充协议同样重要,不可忽视。并明确违约责任,确保双方权益。细致入微,方能避免纠纷。
26浏览 2024-05-24
最近攒了一笔钱想要买个房子,想要问下这个在房屋买卖中购买人要注意些什么事项啊?请回答谢谢啊、
[律师回复] <br/>一、二手房交易十项注意<br/>(<br/>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br/>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br/>(<br/>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br/>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br/>(<br/>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br/>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br/>(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br/>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br/>(<br/>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br/>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br/>(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br/>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br/>(<br/>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br/>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br/>(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br/>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br/>(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br/>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br/>(<br/>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br/>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br/>二、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br/>(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br/>(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br/>(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br/>(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br/>(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br/>(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br/>(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br/>(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br/>以上是对房屋买卖中购买人要注意什么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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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购买人要注意什么
10w+浏览2024-03-03
买卖房屋时购房者要注意什么
1、注意房屋产权2、注意买房的价格3、注意房屋地段、环境4、注意房屋设计5、不能只买便宜不买贵的6、注意购房合同7、注意房屋物业,8、注意房屋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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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认购金如何处理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2浏览 2024-06-10
房屋买卖中购买人
10w+浏览2024-11-29
房屋买卖时购房者要注意什么
1、质量不合格要提出退房 2、不交物业费,开发商也应给钥匙。3、开发商不应要求购房者接收房屋前缴纳维修基金。(4)开发商延期交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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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哪些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一)支付违约金,合同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二)损害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所作的经济补偿;(三)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7浏览 2024-09-08
房屋买卖中的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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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认购书中怎么约定定金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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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核对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卖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2、核对房证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信息是否一致;3、核对房产证上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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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买方没有购房资格算违约吗
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是否算违约的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网签之前,当地政府部门就已经出台了限购政策,而且该限购政策是政府部门明确晓瑜社会的,就不构成不可抗力因素,买方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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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及签约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房屋基本状况;2、房屋产权状况说明;3、房屋成交价格;4、付款方式;5、税费负担约定;6、权属转移登记;7、房屋交接;8、违约责任;9、其他约定事项;10、当事人双方签字及签署日期。
3浏览 2024-06-20
朋友近期要出国了,不打算在老家住了,就打算把房子出售了,所以朋友想了解一下房屋买卖合同时候给购房者时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br/>一、权属审查<br/>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br/>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br/>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br/>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br/>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br/>5、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br/>二、权属限制审查<br/>1、交易的房屋,有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限制交易情形。<br/>2、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则要看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br/>3、是否涉及他人的优先购买权<br/>(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br/>(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br/>4、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br/>(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br/>(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br/>(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br/>(4)权属有争议的;<br/>(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br/>(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br/>(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br/>5、下列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买卖:<br/>(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br/>(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br/>(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br/>(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br/>(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br/>(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br/>6、当事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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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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