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一回事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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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认定和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不是一回事,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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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是一回事吗?

工伤认定和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不是一回事,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工伤认定是第一步,确认你是不是工伤。等认定下来是工伤后再做工伤鉴定,确定你的级别,然后按级别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鉴定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工伤保险条例)取得工伤认定书,即承认某职工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才能申请工伤鉴定。

委托鉴定是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事故,但不能予以认定为工伤,而委托工伤管理(鉴定)部门进行的鉴定。一般是因为认定申报超期、职工超过或低于法定工作年龄等原因。

其共同点是:

1、按同一鉴定标准定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

2、必须达到医疗终结,即停工留薪期满后,才能进行鉴定。

3、赔偿标准一致,都按《条例》规定执行。

两者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申请;而非工伤的伤残鉴定是向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非工伤的伤残鉴定依据的鉴定标准目前一般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非一回事儿,伤残认定适用的范围大于工伤认定。但在工作中如果出现比较严重的工伤可以在做工伤认定以后,继续做伤残鉴定,并要求单位或社保局根据伤残等级做出一定的赔付与支持。不过去做工伤认定或伤残鉴定前一定要仔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一切所需的材料,才能提高认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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