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险与工伤待遇能否双赔

最新修订 | 2024-08-16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建工险和工伤待遇是不能够双赔的,建工险的全称是属于建筑工程保险,虽然大体原则上是不允许双赔。不过,具体情况各省规定的也都不一样。因为建工险是只针对建筑工程领域内发生的一些人身伤害意外事故,一般工伤保险履行了赔付义务的,商业险就不会再赔付了。

{ArticleTitle}

一、建工险与工伤待遇能否双赔?

不能同时赔付。

工伤保险是企业给职工缴费的,是法律赋予的法定义务,企业不缴纳的,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支付全部工伤保险费用,赔付较高; 商业保险属于自愿协商的合同范畴,是双方自愿约定的,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意外事故的,有保险公司支付部分费用,赔付较低。原则上是可以双重享受,但是因为报销的票据只有一套,一般只能报销一种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只买了商业保险,那么劳动者一般是可以享受两次报销的,具体情况各省规定不一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 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 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5)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三、工伤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1)无责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事故伤害或者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伤害的本人,受伤者应得到必要的补偿;二是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是应由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担。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用人单位解脱了工伤赔偿官司,有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按这一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消除了用人单位责任保险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原则,也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首先是要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工伤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减少了部分企业、行业因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负担,从而缓解了社会矛盾。

(3)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可能付出鲜血甚至生命,所以用人单位负担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补偿费用,在各国已达成共识。

(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发放待遇时,应确定因工和非因工负伤的界限。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病有直接关系,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险水平高,只要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伤亡,与劳动者本人职业无关的事故补偿,许多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比工伤待遇低得多。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最主要的工作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世界各国均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治疗,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看成与补偿同等重要的方面来抓。

(6)集中管理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营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职业伤害保险管理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但在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方面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长期支付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补偿原则,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事故伤害和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人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人。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影响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水平,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予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人以外的其他经济收人的损失,包括兼职收人、业余收人等。这部分收人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人,因此,这一部分收人不列人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对于建工险和工伤待遇保险能不能双赔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确切的规定,具体还是要看双方在保险合同上的约定细则。不过,在建筑工地上发生的工伤事故,当事人最好还是先积极的准备申领工伤待遇的一些材料,申领工伤待遇如果失败了的话,可以再考虑走建工险赔付。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7.1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2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建工险与工伤待遇能否双赔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5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3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4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4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2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6****17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3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6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6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5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7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8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7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8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8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工伤赔偿标准·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徐州188****370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7****317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35****562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否双赔
45浏览 2024-12-31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br/>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是劳动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能,应当遵循的法律是行政法规,不是民法、刑法,更不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10月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28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及伤残补助金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劳动部的通知是部门规章,是劳动仲裁部门应当采用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合法依据。因此,对于颜某已从肇事者处得到的赔偿金,劳动仲裁部门在裁决用人单位赔付工伤保险时,两者相重合的部分应当扣除。<br/>我们认为两者属于两个的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属于补偿性,财产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不应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受害人应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409浏览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br/>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是劳动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能,应当遵循的法律是行政法规,不是民法、刑法,更不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10月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28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及伤残补助金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劳动部的通知是部门规章,是劳动仲裁部门应当采用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合法依据。因此,对于颜某已从肇事者处得到的赔偿金,劳动仲裁部门在裁决用人单位赔付工伤保险时,两者相重合的部分应当扣除。<br/>我们认为两者属于两个的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属于补偿性,财产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不应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受害人应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310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赔偿标准 > 建工险与工伤待遇能否双赔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南通181****1996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78****996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80****8243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