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需明确指出的是,当劳动者年满六十周岁之际,他们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相应地,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也会随之自动终止,从而双方解除劳动法律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仍然决定继续雇佣该名劳动者,那么双方应依据自愿原则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而非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超过60岁的人是否能申请工伤认定
很遗憾地告诉您,年龄达到或超过60周岁者将丧失其作为法定劳动者的资格,故如有任何用工单位对其招聘任用,此种情况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规也无法对此进行规范和调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承担工伤认定职责的并不是我们常见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应当是由雇佣单位对在此期间内遭受事故伤害的60岁以上人员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在此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便已开始在某个用工单位工作,且在60周岁时仍然坚守岗位却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那么他们依然享有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若该用工单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同样能够进行工伤认定以及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超过60岁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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