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书是发给本人还是单位
关于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交付流程,该文书并非直接送达至员工所在之用人单位,而会直接颁发至员工本人手中。若员工亲自提出工伤请求且未委托他人代领,则工伤认定机构将直接发送通知要求员工前来领取;反之,若员工并非本人提出请求,而是委托其所属之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则此工伤认定书亦将由申请人带为接收,随后再转交回员工手中。
值得强调的是,工伤认定书乃是一项至关重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它明确判定了一名劳工在职业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同时也确立了伤亡程度与补偿原则。在接收到这一文书后,劳动者及雇主都应依据相关规定展开进一步的工伤赔偿与处理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决定书将不会直接递交给用人单位,而会直接授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自愿提出申请,即可亲自到指定地点领取;如有不便之处,申请人亦可代为接收并及时转交。在收到这份认定书之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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