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即是一种强调了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债务承担中的连带性的保证形式。
具体而言,就是当保证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保证人将与债务人一起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时,即构成此种保证方式。
也就是说,若在此类连带责任担保下,债务人无法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要求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或者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此时已丧失了先行抗辩权利。
如在此期间,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寻求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则不能拒绝接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人具体承担哪些责任
在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担保人需承担起偿还债务或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义务。
2、保证合同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部分。若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无效原因失效,那么该保证合同也将随之无效,但法律法规中如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另行考虑。
3、在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若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对违约行为均负有过失责任,他们应对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按照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共同承担债务的全面责任。假如未经许可的延期还款现象发生,债权人有权利选择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立刻偿还欠款,而保证人没有权利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或抗议。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进行追责,并且保证人有义务毫无条件地承担起作为担保人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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