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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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连带责任担保"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负责,若债务人逾期未偿,债权人有权任选债务人或保证人立即清偿,且保证人无权抗辩。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责,保证人必须履行担保责任。
连带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吗

一、连带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担保”即是一种强调了保证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中的连带性的保证形式。

具体而言,就是当保证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保证人将与债务人一起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时,即构成此种保证方式。

也就是说,若在此类连带责任担保下,债务人无法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要求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或者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此时已丧失了先行抗辩权利。

如在此期间,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寻求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则不能拒绝接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人具体承担哪些责任

在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担保人需承担起偿还债务或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义务。

2、保证合同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部分。若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无效原因失效,那么该保证合同也将随之无效,但法律法规中如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另行考虑。

3、在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若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对违约行为均负有过失责任,他们应对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按照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共同承担债务的全面责任。假如未经许可的延期还款现象发生,债权人有权利选择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立刻偿还欠款,而保证人没有权利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或抗议。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进行追责,并且保证人有义务毫无条件地承担起作为担保人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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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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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连带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主要有:

①主合同无效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无效,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此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免除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就表明,当主合同无效时,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无过错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才能完全免责;如果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并不能因为即使免除保证责任仍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行使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权,毕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比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小许多。

②债权未发生的抗辩。
主合同虽然签订,但由于特殊原因而没有实际履行,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人自然可以拒绝债权人无中生有的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

③债权抵销的抗辩。
抵销是使债消灭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均可以将其享有对方的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当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他项债权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要求以主债务人的债权抵销债权人的相应等值的债权。保证人在行使抵销抗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事项:A必须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如果一方债务未到清偿期,另一方不能以自己的债务用作抵销。B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应当相同。C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④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主合同债务已逾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丧失了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胜诉权,无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在债权人要求债权时提出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⑤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同时履行的债务,当债权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同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⑥先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债务,而且债权人履行债务的顺序在前。当债权人未依合同约定先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同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⑦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债务,虽然债务人应当先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债权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其债务能力的法定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同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延缓承担保证责任。

⑧撤销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当主合同存在上述法定撤销事由时,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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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基于主合同享有的抗辩权、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的抗辩权、专属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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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了一批木材,预先付了百分之40的预付款,承诺木材公司发货后结清尾款,但是收到木材后发现有部分不合格拒付款。想咨询这样符合合同法先履行抗辩吗?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δ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Υ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Υ约的抗辩。先期Υ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Υ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Υ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Υ约的抗辩。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Υ约和一方Υ约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Υ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Υ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Υ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Υ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Υ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Υ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对正确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Υ约责任是很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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