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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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违法线索发现。2、违法线索核查和制止。3、立案。4、调查取证。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6、案件审理。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8、告知和听证9、行政处罚决定。10、执行。11、结案。12、立卷归档。
国土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作为管理国家土地资源的行政机关的国土局自然也拥有与其他机关一样的处罚权力,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存在着限制权力的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执法的规定,尤其是在国土局对相关对象进行处罚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那么,国土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一、国土局行政处罚程序

1、违法线索发现

(1)举报发现。(2)巡查发现。(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4)媒体反映。(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2、违法线索核查和制止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3、立案

监察科长对受理案件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意见,责成有关人员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

立案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4、调查取证

案件立案后,监察科长应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一案不少于两人)对案件进行调查。

办案人应广泛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证据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起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6、案件审理

承办人员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经审理通过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4)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结案;

(5)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6)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7)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的,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8)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9)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作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具体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具体要求。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告知和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

9、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13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0、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1)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

(2)督促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3) 催告履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12、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国土局所有持有的处罚权力也仅仅局限在公民或者组织对国家土地方面有违法现象,所以对这些对象的处罚程序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不同的规定。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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