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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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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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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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在出现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不按照相应的规定从事劳动的话,就可以解除,另外一种就是双方协商解除,关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吗这一问题,律图小编已经整理好了想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吗的相关资料,关于支付赔偿金问题,关键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说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肯定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但是双方协商解除的话就不一定的了可以酌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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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浏览 2024-10-26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br/>法理评析<br/>本案作为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是原告违背了被告的规章制度。若原告违背了被告的规章制度,则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br/>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r/>(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br/>(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br/>(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br/>(五)因本法<br/>第二十六条<br/>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br/>(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若原告并未违背与被告之间的规章制度,则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br/>被告认为原告拒绝被告安排的两个工作岗位,连续3天未到岗上班,符合被告《员工手册》<br/>第五章<br/>第八条第二款即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者,经查证属实,给予辞退的规定。但是分析本案的案情,可以发现原告是于2008年1月15日至17日至管理处等候处理,而非被告意义上的旷工。原告只是不满意先前的工作,希望被告能将其调到更满意的部门。被告将其辞退,现在原告也不要求恢复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视为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br/>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r/>(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br/>(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r/>(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br/>(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原告与被告的情形满足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br/>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可见经济补偿金应依照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由于原告每年的工资数额不一样,所以应累加来计算。<br/>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br/>具体案例<br/>原告:孙某某<br/>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br/>1998年12月5日,原告进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1日,未约定原告月工资。2007年1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调动工作岗位,因暂无工作安排,批准原告带薪休假1个月(调休)。2007年12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到装配厂担任装配科科长。2008年1月8日,原告到岗上班。同年1月11日,原告以自身能力不足,无法胜任物流装配科科长职务为由,提出辞去装配科科长职务。同日,被告同意原告请求,决定由管理处另行安排。同月14日,被告要求原告在物流装配厂装配科装配组长或福梓成品厂检包车间灯检组长两个工作岗位中任选一个,原告因该两部门主管原均系其下属而拒绝选择,表示不能接受上述两个工作岗位。同日,物流装配厂将原告退回管理处处理。之后,原告至被告管理处到岗打卡,等候处理。2008年1月18日,被告以原告辞去装配科科长职务,又拒绝担任装配组组长职务,旷工3天为由,对原告作出辞退处理。原告2006年1月14日至2007年11月21日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被告已足额支付给原告。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月14日间,原告无延时及休息日加班。2008年1月24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0元、一个月工资代通金2500元及2006年1月14日至2008年1月14日间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5716元。2008年6月6日,该会嘉劳仲(2008)办字第270号裁决书作出不支持原告请求,仲裁费300元,由原告承担的裁决。原告不服,诉至。<br/>另查,被告《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者,经查证属实,给予辞退。原告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30<br/>7.83元。<br/>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于1998年12月进被告公司工作,合同期至2008年6月31日。2006年月工资总额平均为1980元,每天工作12小时,双休日加班支付40元。2007年月工资总额平均为2450元,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2007年6月20日起原告担任管理处干事。2007年12月7日,被告安排原告带薪休假1个月。同月底,被告安排原告至装配厂担任科长,因加班时间长,原告于2008年1月11日辞去科长职务,被告安排原告担任组长。1月14日,原告表示不能任职,被告通知原告至管理处并安排工作,原告按要求打卡报到。1月17日被告又安排原告至装配厂报到。次日,被告以原告旷工3天为由予以辞退。现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个月工资22500元及代通金2500元,支付2006年1月14日至2008年1月14日延时、双休日加班工资15716元。<br/>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告因能力不足,主动辞去职务。原告拒绝被告安排的两个工作岗位,连续3天未到岗上班,被告根据规定将其开除,合法有效。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故不同意原告请求。<br/>裁判要点<br/>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08年1月14日未接受被告关于物流装配厂装配科装配组长或福梓成品厂检包车间灯检组长两个岗位的选择安排,被退回被告公司管理处。之后,原告至管理处等候处理。2008年1月18日,被告以原告旷工3天等为由给予辞退处理。因原告于2008年1月15日至17日至管理处等候处理,被告认定原告该期间旷工,构成,给予辞退处理的理由并不充分。现原告不要求恢复双方间劳动关系,视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按原告在其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1个月工资的规定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金的请求,因双方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请求尚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06年1月14日至2007年11月间加班工资,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欠付其加班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月14日至2008年1月14日间平时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尚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仲裁费300元,按规定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br/>(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br/>(一)、<br/>(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br/>一、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770.47元;<br/>二、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一个月工资25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br/>三、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1月14日至208年1月14日间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5716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br/>四、仲裁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各半承担。被告承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br/>争议焦点<br/>本案是否能视为原被告之间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本案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br/>法条链接<br/>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br/>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r/>(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br/>(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br/>(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br/>(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br/>(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r/>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br/>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br/>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r/>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br/>(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r/>(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br/>(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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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还需支付代通知金吗
10w+浏览2024-07-29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基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不够半年,单位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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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协商解除合同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只要协商一致,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协商劳动合同再履行一段时间后解除。
3浏览 2024-09-20
我和公司协商双方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公司要给经济补偿,但是现在公司不支付补偿金了怎么办是现在公司不支付补偿金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r/>具体条款如下:<br/>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br/>第二十六条【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br/>(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r/>(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r/>(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br/>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br/>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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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务协议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10w+浏览2024-10-21
协商解除合同支付代通知金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协商解除合同支付代通知金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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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协商解除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4浏览 2024-10-18
我和公司协商双方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公司要给经济补偿,但是现在公司不支付补偿金了怎么办是现在公司不支付补偿金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r/>具体条款如下:<br/>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br/>第二十六条【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br/>(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r/>(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r/>(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br/>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br/>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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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合同还需支付违约金吗
10w+浏览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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