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钱不计入补偿金
[律师回复] 不少劳动者离职核算经济补偿金时,会误把自己拿到手的全部收入都算进基数里,实际上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有三类钱是不能纳入补偿金计算基数的。
第一类是福利类款项,像丧葬费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这类,属于企业给员工的特殊照顾性支出,不在常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然不计入补偿金基数。
第二类是实报实销的报销类费用,员工因处理公务先行垫付后凭票报销的差旅费办公耗材费业务招待费等,本质是企业自身需要承担的经营成本,不属于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也不能纳入核算。
第三类是非常规性的一次性奖励,比如针对特定项目发放的专项奖励单次特殊贡献奖金,这类收入不属于稳定的常规工资组成,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计入补偿金基数。
核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还有两项硬性限制,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如果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直接按照三倍数额封顶计算,对应的补偿金计算年限最高不能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