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賅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七条,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信大家在参考完这些规定后,对我们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制度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因为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凡是符合基本条件的公民都必须要对国家纳税,而对于商业方面,纳税更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逃税避税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9万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0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如何规定的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8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4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2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1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7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7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4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4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2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4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2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0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2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4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6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0w+浏览
中国大国征收关税和小国征收关税的关系
[律师回复]
1、小国征收关税的影响结论:关税政策对小国的整体利益是有损失的。
2、大国征收关税的影响结论:对大国的整体利益是不确定的,但有可能提高国民收益。原因是:“大国”在国际市场上有左右价格的能力。
3、关税对国内生产、消费和进口的影响关税可以达到内进口竞争工业的目的,并给政府带来可观的关税收入,但代价是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效率的损失。“小国”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而“大国”征税有可能提高国民收益。无论小国还是大国,不管本国有无能力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征收关税都会导致产品国内价格上升,生产增加,进口减少,消费缩减,但影响的程度则会由于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不同而不同。经济学上小国定义为其进口不会影响商品的全球价格的国家,也就是说,一个小国可以在给定商品全球价格的基础上进口任意数量它想要的商品。由于关税原因,小国的价格每增加一美元,需求曲线的弹性越大越平坦时,消费效应(即由关税带来的国内消费的减少)越大。同样,供给曲线的弹性越大,生产效应(即由于关税导致的国内产量的增加)越大。因此,小国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弹性越大,关税的贸易效应(即由关税导致的进口的减少)就越大,并且关税的收入效应(即政府从关税中所得收入)也越小。经济学上大国定义为其贸易会影响商品的全球价格的国家。我们会看到,部分关税由国内消费者承担(表现为他们为进口商品支付了更高的价格),部分则由外国厂商承担(表现为他们从商品上得到的价格收入更低)。因此,对于征收关税的大国而言,进口商品的需求和供给曲线越有弹性或越平缓,国内消费者的关税负担就越小,外国厂商的负担越大,大国就越有可能从关税中得到净福利增加的好处。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50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54条是什么?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10w+浏览
我国的税收分别由哪些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我国的税收分别由哪些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契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在大部分地区,契税现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有:关税,船舶吨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50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想问2017金华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本人在做一些小本生意,开了一家杂货铺,我需要怎么上税?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消费税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2、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3、首饰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4、鞭炮、焰火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5、汽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
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主要作溶剂使用,不属本税目征收范围。
6、柴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军用轻柴油。
7、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1]),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1])
1.两轮车:装有一个驱动轮与一个从动轮的摩托车。
(1)普通车:骑式车架,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小于30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
(2)微型车:坐式或骑式车架,单人或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3)越野车:骑式车架,宽型方向把,越野型轮胎,剩余垂直轮隙及离地间隙大,适应在非公路地区行驶的摩托车。
(4)普通赛车:骑式车架,狭型方向把,座垫偏后,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5)微型赛车:坐式或骑式车架,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6)越野赛车:具有越野性能,装有大功率发动机,用于非公路地区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7)特种车:一种经过改装之后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两轮摩托车。如开道车。
2.边三轮车:在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三轮摩托车。
(1)普通边三轮车:具有边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
(2)特种边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边三轮车。如警车、消防车。
3.正三轮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
(1)普通正三轮车:具有正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如客车、货车。
(2)特种正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正三轮车。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
8、小汽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amp;lt;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amp;lt;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二)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
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amp;lt;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三)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大于
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车辆。
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客车(气缸容量amp;lt;2000毫升)、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
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德国房产税如何征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德国房产税如何征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免征房产税。
2、从开始,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且人均面积(建筑面积)80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差额征收房产税,每年按当地市场行情评估后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3、家庭第三条住宅,每年按房屋价值的4%-5%征收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4、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5、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6、所有商业地产,每年均按照租金收入的12%交房产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备注:减除额,指的是房产税一般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通常是房产价值的80%作为征税基数,减除额为20%。没有减除额,即按照房产价值的全部征税。
房地产税法的全面实施,还得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之后才行。
按照上述标准,持有大量房产的朋友将会承担相当的税负成本,房价上涨收益将会被吞噬,投机行为会得到遏制。
房产税开征时间
专家表示,房产税开征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和房地产税实施。但并不意味着税法通过后就立刻实施。此前曾经曾经确立了房地产税收入划分问题,房地产税周围作为非土地收入,将全部划归地方政府作为重要补充,各地情况不同,会采取差别化处理。
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是前提
据公开报道,当前4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完成,下一个目标是500个城市联网,这个时间表还没有确定。
房地产税不为降房价
房产税能抑制投资需求,却不为打压房价。当前楼市库存成为最大风险因素,正通过各种政策手段释放刚需化解库存。国际上有多个国家实施过房产税,包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但房价却没有停止上涨。
上海市也开征房产税,房价并没有压制住房价。未来房产税的主要作用还是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相对健康地运行。
房产税的作用
1、调整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满足刚需自住群体安居诉求。
2、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3、调解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作为直接税税种,房产税将房地产市场的增值部分收归国有并用于再分配,通过社保、救济等公共政策改善中低阶层收入者的生活状态。
去库存大环境,房产税何去何从
当前楼市库存已经引起重视,经济增长压力巨大,一二线城市房价正普涨,三四线城市购买力不足,如何破除这个难题,成为考虑的重点。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城市化释放三四线城市的购房需求,是化解库存的重要途径,那么认定农民工购买的房产属于几套房,会是房地产税的难点。如果农村宅基地不纳入计算,那么对城市居民来说,政策公平性有待观察。
各国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分为两种,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和仅对土地或房屋征收。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的财产税形式,其中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另一种是土地和房屋分别征收。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加拿大、英国、墨西哥、哥伦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第二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日本、匈牙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10w+浏览
德国房产税怎样征收
[律师回复] 对于德国房产税怎样征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免征房产税。
2、从开始,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且人均面积(建筑面积)80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差额征收房产税,每年按当地市场行情评估后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3、家庭第三条住宅,每年按房屋价值的4%-5%征收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4、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5、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6、所有商业地产,每年均按照租金收入的12%交房产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备注:减除额,指的是房产税一般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通常是房产价值的80%作为征税基数,减除额为20%。没有减除额,即按照房产价值的全部征税。
房地产税法的全面实施,还得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之后才行。
按照上述标准,持有大量房产的朋友将会承担相当的税负成本,房价上涨收益将会被吞噬,投机行为会得到遏制。
房产税开征时间
专家表示,房产税开征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和房地产税实施。但并不意味着税法通过后就立刻实施。此前曾经曾经确立了房地产税收入划分问题,房地产税周围作为非土地收入,将全部划归地方政府作为重要补充,各地情况不同,会采取差别化处理。
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是前提
据公开报道,当前4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完成,下一个目标是500个城市联网,这个时间表还没有确定。
房地产税不为降房价
房产税能抑制投资需求,却不为打压房价。当前楼市库存成为最大风险因素,正通过各种政策手段释放刚需化解库存。国际上有多个国家实施过房产税,包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但房价却没有停止上涨。
上海市也开征房产税,房价并没有压制住房价。未来房产税的主要作用还是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相对健康地运行。
房产税的作用
1、调整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满足刚需自住群体安居诉求。
2、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3、调解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作为直接税税种,房产税将房地产市场的增值部分收归国有并用于再分配,通过社保、救济等公共政策改善中低阶层收入者的生活状态。
去库存大环境,房产税何去何从
当前楼市库存已经引起重视,经济增长压力巨大,一二线城市房价正普涨,三四线城市购买力不足,如何破除这个难题,成为考虑的重点。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城市化释放三四线城市的购房需求,是化解库存的重要途径,那么认定农民工购买的房产属于几套房,会是房地产税的难点。如果农村宅基地不纳入计算,那么对城市居民来说,政策公平性有待观察。
各国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分为两种,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和仅对土地或房屋征收。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的财产税形式,其中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另一种是土地和房屋分别征收。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加拿大、英国、墨西哥、哥伦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第二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日本、匈牙利。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50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美国房产税怎么征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税是如何征收的?相信有不少朋友想了解这个问题。我国在两年前才开始推行房产税,而在一些发达国家早就开始实施,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税收政策。下面让我们来看看的房产税政策吧。 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的原则是:不管房子面积多大,也不管居住人员多少,更不管有几处房子,只要有房产,就必须按规定税率纳税。房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税种,历史悠久。税率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一般年税率为房产值的 1.5~3%。例如纽约州的房产税率较高,为3%。笔者的儿子原先住一幢较小的房子,房产值14万美元,每年缴房产税4200美元;现在住较大一点的房子,房价27万美元,每年缴8100美元。一年的房产税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 重视纳税人的权利,人也很自觉执行纳税义务。大多数人都定期到街道、社区的税务部门缴房产税。但也会有一些不守法者,因此有这样一些规定:逾期不纳税者,要按月利率10%以上缴纳迟纳金;几经催促未缴纳者,税务部门可提出,由判定;坚持不缴者,由有关机构对房子进行拍卖,拍卖款首先缴税,余款退还房主。 房产值在房价稳定时期,一般按购房时的房价决定。同时在街道和社区设有一个房屋评价组织,随着房子状况的变化,房主可提出申诉,增减房产值。例如多年失修,房子已不值原价了,可以申请减少;又如原房屋进行了改建或扩建,房产值就必须提高。 房产税的标准: 一般的房子都是 1.5%左右,个别豪宅有2%以上。房子是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就是你的土地。还需注意的是人,如果他房子是80年代买的,花了1万美金,那么他的房产税是按照这个1万的 1.5%收取的,尽管比例会慢慢涨一些,但是远远低于现在的房子的房产税。所以大部分中老年,如果住的是老房子,房产税基本可以忽略。 小结: 房产税是一项广受热议政策,今年1月,备受瞩目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在上海、重庆两地启动。房产税的推出已在我国渐渐展开眉目,发达国家的房产税收政策,对我国正逐步推开的房地产税不无参考借鉴作用。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
我国目前税种繁多,增值税、消费税、契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等众多。相信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所交税目依据是什么吧?今天我们小编就针对税目中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整理一些法律知识。
6.6w浏览
委托代征管理办税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受理申请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发放并辅导有关单位填写《委托代征单位登记表》资料1日内转交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2调查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按照下列条件,在3日内进行资格调查审核:
(1)是依法成立的单位或组织;
(2)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4)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信用3资格审核税务分局/分局长2日内进行资格审核4资格审批县(市)/征收管理科、局长岗对相关资料3日内进行审批5签订协议县(市)/征收管理科、局长岗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6录机打证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将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根据相关资料将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委托代征证书”交委托代征单位,并在“委托代征单位登记表”注明证书字号打印完毕之后,将证书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由其传递给税务分局/综合岗7证书送达税务分局/综合岗、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收到资料后,在1日内交税收管理员,由其送达委托代征单位8结报结算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岗票证管理岗按照协议要求,与委托代征单位办理票证结报手续,履行代征手续,税款的结报执行《纳税申报办税流程》,手续费结算执行《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办税流程》9跟踪管理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日常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督促委托代征单位且每年12月底前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年检,出具《委托代征单位年度评价报告》:
(1)是否按约定代征税款;
(2)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3)是否有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形;
(4)委托代征单位资格是否符合经组长审核同意后,将《委托代征单位年度评价报告》传递至税务分局/分局长岗,以确定下一年度委托代征单位10变更委托代征或终止委托代征税务分局/分局长岗如若根据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代征协议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经过领导批准后应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变更委托代征协议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11资料归档税务分局/综合岗将上述相关资料归档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10w+浏览
德国房产税要如何征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免征房产税。
2、从开始,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且人均面积(建筑面积)80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差额征收房产税,每年按当地市场行情评估后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3、家庭第三条住宅,每年按房屋价值的4%-5%征收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4、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5、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6、所有商业地产,每年均按照租金收入的12%交房产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备注:减除额,指的是房产税一般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通常是房产价值的80%作为征税基数,减除额为20%。没有减除额,即按照房产价值的全部征税。
房地产税法的全面实施,还得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之后才行。
按照上述标准,持有大量房产的朋友将会承担相当的税负成本,房价上涨收益将会被吞噬,投机行为会得到遏制。
房产税开征时间
专家表示,房产税开征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和房地产税实施。但并不意味着税法通过后就立刻实施。此前曾经曾经确立了房地产税收入划分问题,房地产税周围作为非土地收入,将全部划归地方政府作为重要补充,各地情况不同,会采取差别化处理。
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是前提
据公开报道,当前4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完成,下一个目标是500个城市联网,这个时间表还没有确定。
房地产税不为降房价
房产税能抑制投资需求,却不为打压房价。当前楼市库存成为最大风险因素,正通过各种政策手段释放刚需化解库存。国际上有多个国家实施过房产税,包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但房价却没有停止上涨。
上海市也开征房产税,房价并没有压制住房价。未来房产税的主要作用还是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相对健康地运行。
房产税的作用
1、调整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满足刚需自住群体安居诉求。
2、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3、调解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作为直接税税种,房产税将房地产市场的增值部分收归国有并用于再分配,通过社保、救济等公共政策改善中低阶层收入者的生活状态。
去库存大环境,房产税何去何从
当前楼市库存已经引起重视,经济增长压力巨大,一二线城市房价正普涨,三四线城市购买力不足,如何破除这个难题,成为考虑的重点。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城市化释放三四线城市的购房需求,是化解库存的重要途径,那么认定农民工购买的房产属于几套房,会是房地产税的难点。如果农村宅基地不纳入计算,那么对城市居民来说,政策公平性有待观察。
各国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分为两种,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和仅对土地或房屋征收。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的财产税形式,其中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另一种是土地和房屋分别征收。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加拿大、英国、墨西哥、哥伦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第二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日本、匈牙利。
德国房产税该怎么征收
[律师回复] 对于德国房产税该怎么征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免征房产税。
2、从开始,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且人均面积(建筑面积)80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差额征收房产税,每年按当地市场行情评估后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3、家庭第三条住宅,每年按房屋价值的4%-5%征收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4、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5、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6、所有商业地产,每年均按照租金收入的12%交房产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备注:减除额,指的是房产税一般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通常是房产价值的80%作为征税基数,减除额为20%。没有减除额,即按照房产价值的全部征税。
房地产税法的全面实施,还得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之后才行。
按照上述标准,持有大量房产的朋友将会承担相当的税负成本,房价上涨收益将会被吞噬,投机行为会得到遏制。
房产税开征时间
专家表示,房产税开征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和房地产税实施。但并不意味着税法通过后就立刻实施。此前曾经曾经确立了房地产税收入划分问题,房地产税周围作为非土地收入,将全部划归地方政府作为重要补充,各地情况不同,会采取差别化处理。
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是前提
据公开报道,当前4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完成,下一个目标是500个城市联网,这个时间表还没有确定。
房地产税不为降房价
房产税能抑制投资需求,却不为打压房价。当前楼市库存成为最大风险因素,正通过各种政策手段释放刚需化解库存。国际上有多个国家实施过房产税,包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但房价却没有停止上涨。
上海市也开征房产税,房价并没有压制住房价。未来房产税的主要作用还是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相对健康地运行。
房产税的作用
1、调整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满足刚需自住群体安居诉求。
2、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3、调解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作为直接税税种,房产税将房地产市场的增值部分收归国有并用于再分配,通过社保、救济等公共政策改善中低阶层收入者的生活状态。
去库存大环境,房产税何去何从
当前楼市库存已经引起重视,经济增长压力巨大,一二线城市房价正普涨,三四线城市购买力不足,如何破除这个难题,成为考虑的重点。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城市化释放三四线城市的购房需求,是化解库存的重要途径,那么认定农民工购买的房产属于几套房,会是房地产税的难点。如果农村宅基地不纳入计算,那么对城市居民来说,政策公平性有待观察。
各国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分为两种,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和仅对土地或房屋征收。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的财产税形式,其中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另一种是土地和房屋分别征收。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加拿大、英国、墨西哥、哥伦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第二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日本、匈牙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企业办事 > 企业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