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回复] 1、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必须向在岗员工发放对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况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情形,不需要企业再额外出具解除通知,也不需要员工主动提交离职申请,双方的用工关系从企业被法院正式裁定宣告破产的那一刻直接终结。用工关系按此规则终止的,企业必须按法定标准给到员工相应补偿,这是没有协商减免空间的强制性要求。
2、这笔补偿的核算方式直接绑定员工在该企业的实际在岗时长,每干满一整年就折算成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额度。如果在岗时间超过半年但凑不齐一整年的,直接按一整年的标准计算,要是在岗时长还不到半年的部分,只需要折算半个月的薪资。这里用来折算的月薪资基数,不是员工某个月的单独收入,也不是劳动合同上写的底薪,而是用工关系正式终结前,员工往前推十二个月拿到手的全部收入的平均值,包含日常发放的绩效、奖金、补贴等所有货币性劳动所得。
3、破产清算环节里,员工的这类经济补偿属于优先级很高的债权类型。清算组完成破产必要开支和为了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共益债务清偿之后,最先要落实的就是员工相关的所有权益兑付,之后才轮得到其他普通商业债务的分配。现在不少行业出清过程中,部分企业试图通过拖延破产申请的方式稀释员工补偿权益的操作,后续随着破产机制的进一步细化落地,这类规避法定责任的空间会被持续压缩,劳动债权的优先保障力度还会不断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