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完工伤保险,单位还需进行哪些赔偿
[律师回复] 依据现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的部分,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整个停工留薪阶段,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延长部分的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涉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的部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单位确实难以安排对应工作的,需按月向职工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工资的60%,单位同时需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法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发放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对应差额部分。
涉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部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由工伤职工本人主动提出,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笔补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直接导致工伤职工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对应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全部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