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不含加班费的吗
[律师回复] 很多劳动者在和单位谈离职经济补偿时,容易把自己前十二个月拿到手的所有钱都直接当成计算基数,觉得平时每月发的钱里包含的加班费、各类补贴都要算进去,其实这和现行劳动法律的裁审规则是不相符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表述,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结合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统一裁审口径,这个基数特指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得工资,所有非常规的、非履职固定发放的收入都要剔除在外。
日常大家拿到的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对应的加班加点工资,本身是劳动者超出标准工作时长付出额外劳动换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提供劳动对应的固定薪资范畴,核算基数时要全额排除。各类福利性支出也不能计入,包括给特殊情况员工发放的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夏季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符合政策的独生子女补贴,还有单位以实物形式发放的米面粮油等非货币福利,员工凭票据实报销的差旅款、办公垫付款,都要全部从收入总额里扣除。
偶尔才发放的非常规性奖金比如一次性年终奖、项目收尾才结算的项目提成,也不会纳入计算基数,只有和月度薪资同步固定发放的常规绩效奖金,才会被纳入核算范围。要是离职前十二个月里劳动者因为长期病假待岗,没正常提供劳动,只拿到远低于正常薪资的最低工资或者生活费,部分地区会直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作为核算基数,这段时间本来也没有对应加班,自然也不存在加班费计入的问题。
大家核算经济补偿前可以先把近十二个月的工资流水逐一拆分归类,把不符合要求的收入项全部剔除后再算出月平均工资,避免和单位核算时出现认知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