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干够10年给补偿吗
[律师回复] 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临时工”这一法定概念,日常提及的该类用工情形,对应非全日制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事实用工两类不同性质,补偿规则需按实际用工属性区分适用,所有规则均以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为依据。
针对小时计酬性质的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该类用工形式下,双方任意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即便该类用工状态持续满十年,劳动者也无法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该类用工的判定标准,通常为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部分名为“临时工”的用工情形,实际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包含三项,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相关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长期稳定的此类用工,司法实践中普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该事实劳动关系,或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过错导致劳动者提出离职,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可主张对应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可先行收集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材料,确认自身实际用工性质。
若经判定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且符合补偿主张条件,可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对应补偿事宜。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材料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需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